学院《技能大赛管理办法》自2011年实施以来,有效地促进了全院师生技能竞赛水平的提高,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大赛级别界定不清、奖励标准较低等问题。为更加规范技能大赛的管理,有效开展“技能学院”建设工作,充分展示学院的教育教学成果,打造商务品牌,为此对《技能大赛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一、技能大赛项目界定
本办法所指技能大赛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相关行业部门主办、与教学关系紧密、与学生专业技能密切相关的在校大学生参加的常设性职业技能大赛。根据大赛的性质、影响力、层次和规模等因素分为重点参赛项目和一般参赛项目。
(一)重点参赛项目
1、国家级大赛: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2、省级大赛: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的一年一度的“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3、行业技能大赛:由国家粮食局组织的“全国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竞赛”。
(二)一般参赛项目
一般参赛项目分为两类。由教育部(厅)、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的为一类比赛;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学(协)会、教学(行业)指导委员会等部门牵头组织的为二类比赛。
二、技能大赛的组织与管理
学院成立技能大赛工作领导小组,各系部成立相应的大赛工作领导小组和大赛指导小组,加强对大赛的组织领导。
1、各系部根据相关专业技能大赛情况,科学合理地做好技能大赛规划,制定针对性的技能大赛培训方案。对接国赛、省赛和行业大赛项目,有组织地开展专业技能大赛校内选拔赛,通过校内大赛发现人才、储备人才、积累大赛经验,提高教师的大赛组织能力和学生的比赛水平。教务处负责对专业技能大赛校内选拔赛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2、各系部具体负责技能大赛项目的实施,在报名参加校外各类技能大赛之前,凭相关组织部门的竞赛文件或通知提出参赛申请,报教务处登记备案(见附件1),赛后及时将获奖情况报教务处备存,获奖等级凭相关组织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和获奖文件来确定。校内举办的技能大赛须填写申请表(见附件2)
3、加强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组建具有高度责任心、较高业务水平和相对稳定的技能大赛指导队伍,选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专业教师指导参赛学生,保证技能大赛取得好成绩。
4、教务处具体负责技能大赛活动的组织、管理、协调等工作,收集公布各类技能大赛信息,落实技能大赛专项经费,督导参赛项目进度和质量,审核确认获奖级别,整理归档与大赛相关的资料。
三、技能大赛项目奖励
学院设立技能大赛专项经费,主要支持“重点参赛项目”,对于“一般参赛项目”适当奖励。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比赛活动的组织、参赛经费开支、对学生和教师的奖励等。
(一)重点参赛项目奖励(团体)
奖 项 |
国家级 |
省 级 |
行业 |
一等奖(元) |
30000 |
10000 |
10000 |
二等奖(元) |
20000 |
6000 |
6000 |
三等奖(元) |
10000 |
3000 |
3000 |
(二)一般参赛项目奖励

(三)说明
1、以上比赛项目实行打包奖励,包括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的奖励(教师指导大赛不计工作量)。打包奖金划拨到相关系部,由项目负责人统一协调分配,分配情况需向系部教师公示,确保分配的公平、公正。
2、同一比赛项目既有团体奖又有个人奖的从高计奖,不重复计奖。
3、举办院级技能大赛,每项赛事视情况给予1000元经费支持。
4、学生参加的非技能比赛项目获得奖项按照其他奖励办法执行。
5、教师参加校外各项赛事获得的奖项,于每年12月10日前以系部为单位集中汇总报教务处审核,参照上述标准,提出奖励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