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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务职业学院骨干教师选聘培养及管理办法(内网新闻)
发布时间:2018-07-15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学院教师队伍的整体实力和水平,打造一支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教学团队,选拔一批具有良好师德师风、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骨干教师,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在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中的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骨干教师选聘原则

第二条 坚持学术水平与职业道德、教学能力、实践能力、社会服务能力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 坚持定期选聘、动态管理、自下而上、择优推荐的原则。

 选聘范围

第四条 所有在教学一线、实践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师(含实验、工程系列),都具有被选聘为骨干教师的资格。

 选聘条件

第五条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经验,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教学效果测评优秀。

第六条 具有本专业领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践能力,了解本专业的发展状况和趋势,积极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成绩突出。

第七条 根据高职教育特点,主持或参与项目教学、订单培养等教改项目,积极参与横向课题研究,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

 岗位职责

第八条 骨干教师应履行如下职责:

1、积极开展行业企业调研,按照本专业的岗位能力和培养目标要求,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熟悉本专业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2、在课程体系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制定课程标准,深化教学内容、教学模式、教学手段和评价方式改革,具有较强的课程开发能力。

3、积极参加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主动研究和实施本专业的教学改革工作。

4、主动探索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积极承担教学任务与企业合作开发工学结合教材。

5、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在教学团队建设中起骨干带头作用。

6、每学年能独立承担1-2核心课程的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选聘程序

 骨干教师选聘程序:

1个人申报。申报人向所在系部提交《山东商务职业学院骨干教师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

2系部初审。系部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骨干教师人选,系部将初选名单和申报表一份,报教务处。

3、学院审批。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各系部初选情况进行评审,确定正式人选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统一行文公布并颁发聘书

4、定期选聘。骨干教师每两年选聘一次,符合条件的可连选连任。

第七 培养方法和措施

 骨干教师培养方式及途径

1、学院为骨干教师的培养和发展创造条件,重点扶持骨干教师主持、参与的教科研、社会服务项目,支持骨干教师参加国内外高层次进修、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2、各系部根据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支持骨干教师到行业企业调研,参加生产实践,开展校企合作。

3、各教研室根据本系部培养计划,鼓励骨干教师主持参加课程建设,修订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参加本专业实验、实训基地建设。

十一 骨干教师培养措施

1、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宏观协调与指导,各系部具体组织实施。

2、各系部根据专业特点,每年为骨干教师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保证各年度培养任务高标准按期完成,教务处、人事处对培养计划的落实情况定期检查、监测。

3、各系部要建立骨干教师培养专项档案(一人一档),及时收集整理在培养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材料,包括进修培训、实践锻炼、结业证书、个人总结、课题立项、教科研成果、编写教材、发表论文、参加学术会议、指导青年教师等情况,保证资料完备可查。

4、设立骨干教师培养专项经费,每年按照一定数额标准下拨给各系部,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学院财务制度执行。

  考核与管理

十二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骨干教师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以系部管理为主,骨干教师每年要提交完成岗位职责情况的工作报告,教务处、人事处会同各系部对骨干教师进行考核,经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随时解聘。

十三 考核内容与要求:

1、教学工作。每学期完成一定的教学工作量,周课时不低于12节,教学测评不低于90分。

2、校企合作。每年参与校企合作专项研究、开发、推广、服务等项目一项以上,或参加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一项以上。

3、市场调研。每年参与专业岗位调研或人才市场调研,或参与毕业生跟踪调查不少于一次,有调研或调查报告。

4、指导教师。承担指导本专业青年教师任务,每年听课6次以上,有指导青年教师的工作总结和听课记录。

5、教学科研。每年骨干教师至少发表论文一篇或参与一项立项课题的研究工作。

  附则

十四 有关与本办法相冲突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十五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骨干教师申报表

      2、骨干教师考核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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