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诚实守信、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优秀品质,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2020)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年6000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奖励对象除了符合上述5条的要求外,还应是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或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少数民族学生。
二、学习条件
1.学习刻苦,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含50%)。
3.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自主向班级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班级经民主评议产生推荐申报人名单,无异议报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生申报材料:本学年内的获奖证书、学业成绩单、综合测评成绩单、与申请奖项对应的审批表。
二、各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推荐名单进行资格审核并召开公开交流评审大会。大会采取推荐人公开交流与评审委员会民主评议相结合、校派观察员现场监督的办法,产生本学院励志奖学金推荐学生名单,学院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三、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二级学院公示结果提出本校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会议,对各学院名额分配、资格把关、评审过程、评审结果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评审结果经学校批准后按时报请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评审。
五、经上级评审通过,获得励志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推荐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推荐申报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每年12月31日前,学校将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入获奖学生银行账户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七条 评选名单一旦确定,不允许更改、替换,也不允许一人顶名,多人均分。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私分学生获得的励志奖学金。如发生退学等情况,不能将励志奖学金发到学生手中,需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纳入资助工作考核,出现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以上政策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党委(学校)办公室 2025年4月28日印发 |